發(fā)布時間:2014-03-26 13:15 我來說說 我要投稿
□記者韓景瑋實習生喬小廣
閱讀提示|“‘同案不同判’現(xiàn)象,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。法律條文過于抽象籠統(tǒng)導致判決不一,發(fā)布指導性案例將會減少裁量隨意性!睘榻鉀Q上述問題,3月24日上午,省高院首次發(fā)布5起未成年人犯罪參考性案例,這些案例在今后的裁判中,將具有“應當參照”效力。公布少年參考性案例,在全國尚屬首次。這標志著我省在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方面邁出了更大步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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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(guī)范少年犯罪審判,省高院發(fā)布五起參考性案例
針對我省少年參考性案例的發(fā)布,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長韓軒說,未成年人群體的特殊性,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歷來備受社會關注。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學量刑、個性化量刑,直接關系到對失足少年的教育、感化、挽救效果。
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方針,統(tǒng)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標準,省高院曾于2010年3月下發(fā)了《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規(guī)范化指導意見(試行)》,這在一定程度上規(guī)范了少年犯罪審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。
為進一步統(tǒng)一少年審判司法尺度,更直觀反映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,省高院決定實行少年審判案例指導制度。本次省高院從全省選擇了未成年人常見的盜竊罪、搶劫罪、故意傷害罪、殺人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,量刑上體現(xiàn)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科學化、個性化量刑精神,以指導全省少年審判工作,克服因地區(qū)差異、法院差異、法官差異,而存在量刑差異的現(xiàn)象。今后,省高院還將根據(jù)需要,不定期公布少年審判典型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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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指導規(guī)范化,可避免“同案不同判”
解決“同案不同判”,應通過完善立法、提高法官素質等多種途徑來解決。其中,案例指導制最有針對性、直接性和可行性。韓軒告訴記者:我們國家推行的案例指導制度,歸根結底是為了實現(xiàn)司法的統(tǒng)一、司法的規(guī)范,達到一種同案能夠同判的標準。
我國法律制度是成文法,有別于國外判例法制度。經過幾十年的努力,我國已形成一整套系統(tǒng)的法律規(guī)范體系,實現(xiàn)了“有法可依”,法官審理案件時要嚴格按照這些法律法規(guī)執(zhí)行,即“有法必依”。但是由于生活經歷、教育背景等差別,不同法官對同一法律條款往往會有不同理解,導致司法實踐中裁判標
準不一的情況時有發(fā)生,影響了司法公信力與權威。參考性案例通過已決案例,為類似案件裁判提供具體、明確的參照,有利于統(tǒng)一裁判尺度,規(guī)范法官自由裁量權。由于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,公布少年參考性案例,目前在國內尚屬首次,這不僅給其他法院提供參考依據(jù),也標志著我省在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方面邁出了更大步伐。
清華大學教授王振民認為,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推出,對現(xiàn)有法學教育的理念將產生很大影響。而且,案例指導制度不僅僅會對司法產生重大影 響,對整個中國法治發(fā)展的方向都會產生影響。 線索提供常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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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
1.趙某故意傷害案
案件:同學之間發(fā)生矛盾,被告人趙某致同學重傷。趙某平時表現(xiàn)較好,學校愿意接受其復學,家長積極賠償。
判罰:法院最終依法適應緩刑。
解讀:法院處理未成年人之間因瑣事引發(fā)傷害案件時,立足于解決實際問題,有效化解社會矛盾。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、感化,并根據(jù)案件情況對未成年被告人處以相應刑罰,促使其回歸社會,健康成長。
2.董某某、宋某某搶劫案
案件:兩被告人為籌集上網費而搶劫。判罰:法院依法裁判的同時,對二人適用“禁止令”。解讀: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處緩刑的同時適用“禁止令”,禁止其在一定的期限內,從事與誘發(fā)犯罪相關的行為,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遵紀守法,減少重新犯罪的機會,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回歸社會。
3.楊某某故意殺人案
案件:同學之間因開玩笑發(fā)生矛盾,被告人楊某某持刀連捅被害人數(shù)刀,致被害人當場死亡。
判罰:被告人行為情節(jié)惡劣,但系未成年人,又有自首情節(jié),法院依法從輕處罰。
解讀:該案法院安排未成年被告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見面,緩和被告人的對立及恐慌心理,通過親情之間的溝通交流,促使其真誠悔過,達到教育感化目的。
4.李某某、程某某故意殺人案
案件:李某某、程某某故意殺人案。判罰:性質惡劣沒,有從輕情節(jié)被,頂格判無期徒刑。解讀:對未成年人犯罪貫徹寬嚴相濟政策量,刑時以寬緩為基調但,也要注意嚴厲措施的合理運用不,能一味從寬。對于少數(shù)主觀惡性較深社、會危害性很大、人身危險性極強的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,應當依法予以懲處。
5.王某盜竊案
案件:被告人盜竊與其同居者價值8萬多元的財物,數(shù)額巨大,按量刑應判10年以下、3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判罰:通過社會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被告人因家庭貧困盜竊,案發(fā)后協(xié)助追贓,有立功表現(xiàn),法院依法減輕判處其兩年以下刑罰。解讀:通過社會調查了,解被告人性格特點家、庭情況社、會交往成、長經歷、犯罪原因等對,其進行全面客、觀公、正評價。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的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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